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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

辦理事項應附證件

  • 受理地點: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187號)
  • 申請方式:現場、郵寄及網路申請。
  • 處理期限:2個月

申請人應檢附證件

  1. 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罰鍰處分書。
  2. 繳款書正本或繳納之收據影本。
  3. 與復查項目相關之證明文件。
  4.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復查申請書。
  5. 網路申請復查應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文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上述第1點至第3點應檢附之證件,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6. 如非納稅義務人親自申請之案件,應檢附委任書。

注意事項

  1. 於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
  2. 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
  3. 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請書之日為復查申請日;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復查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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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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