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前身為「台中縣稅捐稽征處第一稽征所」,民國36年1月1日改組成立為「臺灣省彰化市稅捐稽征處」,受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指揮監督,負責國、省、市各稅稽徵業務。
民國39年因應調整行政區域,臺中縣屬之員林、彰化、北斗,三區合併改設彰化縣,改制為「臺灣省彰化縣稅捐稽徵處」。
民國81年財政部將委託代徵之國稅收回,於財政部下設臺灣省北、中、南三區國稅局,同年9月1日國稅業務(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移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辦理,本局負責稽徵營業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等地方稅;民國88年營業稅劃歸國稅,暫由縣市稅捐稽徵處代徵,並於民國92年1月1日起移撥國稅局徵收。
民國88年7月1日因精省政策回歸彰化縣政府管轄,於民國89年3月16日公告訂立「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之組織規程。
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於民國97年1月23日更名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原設課改設為科,員林、北斗分處改設為員林、北斗分局。
重要紀事
「臺灣省彰化市稅捐稽征處」成立。
改制為「臺灣省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分設4個課、主計室、人事室及員林、北斗、鹿港三分處。
裁撤鹿港分處。
遷入新建辦公室即彰化市中山路3段266號。
國稅及地方稅分屬中央及地方,財政部將委託臺灣省代徵之國稅收回。
因舊辦公廳不敷使用遷入新建辦公廳即彰化市中山路2段187號(現址)。
配合地方制度法施行,公告訂立「彰化縣稅捐稽徵處」組織規程。
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更名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