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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與地方稅業務劃分

我國現行租稅制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可分為國稅和地方稅兩大類。
國稅是屬於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稅收,地方稅是屬於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稅收。

地方稅簡介

地方稅架構

地方稅架構圖說明:

  • 直轄市及縣(市)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土地稅、房屋稅、契稅、娛樂稅
  • 土地稅又分為:田賦(目前停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簡介表
印花稅
  • 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各種憑證,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 如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屬之。
使用牌照稅
  • 對使用於公共水陸道路供作公用、私用或軍用交通工具之機動車輛及船舶,所課徵之稅。
地價稅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賦
  • 農業用地在作農業使用期間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均課徵田賦。(停徵中)
土地增值稅
  • 即土地規定地價後,就其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或於設定典權時預徵。
房屋稅
  • 對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課徵之租稅。
契稅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娛樂稅
  • 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門票或收費額徵收。

國稅簡介

國稅架構

國稅架構圖說明:

  • 國稅: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關稅(海關徵收)、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其中所得稅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包含:遺產稅、贈與稅
國稅簡介表
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係對個人淨所得課徵之租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對營利事業之盈餘課徵之租稅。
遺產稅
  • 係因死亡而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
贈與稅
  • 係無償給與他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價值之權利)之所為,所課徵之租稅。
貨物稅
  • 係對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特定貨物,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之租稅。
證券交易稅
  • 係對買賣有價證券,所課徵之租稅。
期貨交易稅
  • 係對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期貨交易,所課徵之稅。
關稅
  • 係一個國家對通過其國境之貨物,所課徵之租稅。
營業稅
  • 係對國境內之公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及團體或組織,對外營業者,自製、批發、以至零售各階段發生之營業所為,所課徵之多階段銷售稅。
菸酒稅
  • 係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菸酒,所徵收的稅款,稱為菸酒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1.不動產(房屋、土地):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該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2.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及進口達一定金額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家具等特種貨物,或銷售達一定金額之入會權利之特種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更新日期:10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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