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修正條文第20條,將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且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經行政院110年12月23日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有關施行日前、後案件,其滯納金計算方式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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