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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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 |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
附註: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以外,應課徵地價稅。
開徵期間
稅款所屬期間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金額請逕洽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稅級別 | 計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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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1000) |
第 2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稅率(1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
第 3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稅率( 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
第 4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 3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
第 5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 20倍者)×稅率( 4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
第 6 級 |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以上者)×稅率( 5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
稅率種類 | 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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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 |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6/1000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10/1000 |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
10/1000 |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