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其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徵收或預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移轉時之申報移轉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乘以物價指數如有土地改良費,亦應一併減除。
稅級別 | 計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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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
第二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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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時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為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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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律10%,修正後一般土地稅率速算表。
持有年限/稅級別 | 20年以下 | 20年以上 | 30年以上 | 40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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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 | a×20% | a×20% | a×20% | a×20% |
第 2 級 | a×30%-b×10% | a×28%-b×8% | a×27%-b×7% | a×26%-b×6% |
第 3 級 | a×40%-b×30% | a×36%-b×24% | a×34%-b×21% | a×32%-b×18% |
備註:
a:土地漲價總數額
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按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