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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各類災害稅捐減免作業要點

主旨

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辦理各類災害之稅捐減免,減輕納稅義務人稅賦負擔,成立本局「災害減免勘查小組」,由局長為召集人,副局長為副召集人,秘書為對外發言人,房屋稅科科長、地價稅科科長、消費稅科科長、納稅服務科科長、員林分局主任、北斗分局主任為小組委員。

作業程序

  1. 納稅服務科接獲防災中心、縣府相關單位等有關機關通報、媒體報導,即通報權責業務單位執行各項工作。
  2. 業務單位派員赴受災地區現場勘查或依村里辦公處提供受災名冊,主動辦理稅捐減免及分送稅捐減免相關宣傳資料,或透過村里幹事或村里、鄰長分送,輔導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各項減免之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房屋稅

  •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及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分別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免徵、減半徵收房屋稅。
  • 房屋淹水期間自實際受災日起算,達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以1個月計。
  • 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地價稅

  •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 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前 40 日(9 月 22 日)提出申請;特殊個案依財政部函示辦理。

使用牌照稅

  • 依據監理機關車輛報停、廢等異動資料,稅額計徵至車籍異動前 1 日。
  • 如屬天災受損車輛須修復始能使用,且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於天災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娛樂稅

  •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因災害而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申請期限不受事前申請之限制。

宣導及輔導方式

  1. 平時即備妥申報(請)書表及書面宣傳資料,詳細說明各種稅法對於災害損失可以減免之內容、申報地點與期限、申報(請)書填寫方法 及稽徵機關服務電話。放置於稽徵機關服務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及警察機關(消防隊),以備納稅義務人索取申報或參考。
  2. 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得委由村、里辦公室代理,就受災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具清冊,檢同相關證明文件統籌辦理申報(請)手續。
  3. 納稅服務科及各單位應主動發布新聞、擴大網站宣導、洽請廣播電台或其他媒體,宣導災害減免稅捐、申報(請)手續及期限,以加強稅務行銷。
  4. 各單位應指定緊急聯絡人負責接聽電話、耐心解說,並收受傳真資料、電子信件,積極處理民眾疑難問題。

報表編製

各單位及二分局應於災害發生之各項稅捐減免申報期滿後 7 日內填報「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災害損失受理執行情形管制追蹤表」由主管業務科彙整,並於 3 日內送交納稅服務科彙總陳核。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

更新日期:1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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