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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step1.戶政事務所 請領印鑑證明、相關戶籍資料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備註說明

  1.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資料
  2.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3.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4. 印鑑證明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step2.國稅局 申報遺產稅

應備文件

  1. 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 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各乙份
  3. 繼承系統表一份
  4.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5.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7. 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8.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備註說明

請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

step3.地方稅務局 查註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

應備文件

  1.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備註說明

  1. 請洽全國各地地方稅捐機關申辦
  2.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step4.地政事務所 產權移轉登記

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資料1份
  •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資料各1份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備註說明

  • 請至土地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分屬彰化縣不同登記機關管轄時,得選擇其中任一標的之登記機關申請

(註一)繼承登記跨所申辦限制(彰化縣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

  • 除登記名義人於地籍資料上未載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無完整住所、或屬地籍清理公告之標的者以外之案件,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擇一申請。

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 請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更新日期:1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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