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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

step1.戶政事務所 請領印鑑證明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備註說明

  1. 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step2.地方稅務局 申報土地增值稅 (土地)

應備文件

  • 1.一般土地: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 2.自用住宅土地: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3. 建物證明文件。
    4.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
  • 3.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3.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4. 視同農業用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應另檢附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
  • 4.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3. 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證明文件。
    4. 捐贈文書。
    5. 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6. 法人章程。
    7. 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 5.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6.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
    1.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2. 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3.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備註說明

坐落於彰化縣之不動產,可於本縣任一分局送件

step3.地方稅務局或公所 申報契稅(建物)

應備文件

  1. 契稅申報書(稅務局一式二聯、公所一式三聯) (加附聯)。
  2. 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影本各乙份)。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註一)。若雙方無法親自辦理共同申報,原所有權人應檢附雙證件(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及健保卡或駕照等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 其他案件:
      A.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B.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C.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D.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a.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b.貼足印花之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 本。 c.營造商開立之發票收執聯。 d.支付工程款之付款憑證。 e.資金來源資料。
  4. 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備註說明

坐落於彰化縣之不動產,可於本縣任一分局或建物所在地公所送件

step4.國稅局 申報贈與稅

應備文件

  1. 贈與稅申報書
  2. 土地、建物贈與移轉契約書影本
  3. 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4. 各項完稅證明影本 (土地增值稅單、建物契稅單)
  5. 贈與雙方印章
  6. 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備註說明

請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簡易案件,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

step5.地政事務所 產權移轉登記

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
  3. 各項完稅證明 (土地增值稅單產權登記聯、收據聯;建物契稅單第1、2聯;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 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註一)
  6. 贈與人之印鑑證明1份 (註二)
  7.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備註說明

請至土地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彰化縣任一地政事務所可跨所受理申請

(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影本。
  4. 華僑,請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5. 外國人,請檢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註二)義務人印鑑證明:

  1. 自然人,應檢附印鑑證明書(須在立約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或請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

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更新日期:1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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