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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09-10-19

關於免稅農地違規使用,經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處罰者,因上揭法條刪除,可否予以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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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經總統公布刪除,如依該法條裁處之罰鍰,在上揭土地稅法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後尚未裁罰確定,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應可免予處罰。(財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台財稅第0八九0四五0一二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