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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09-02-04

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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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認定方式如下:

  1.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 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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