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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19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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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86年5月21日公布修正之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都市計畫法指定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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