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0-19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原來所繳的土地增值稅怎樣退還?
點閱率:384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當天起,二年內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的都市土地;或者沒有超過七公畝的非都市土地,仍舊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 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從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例:某乙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售額一百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五萬元,稅後 得款九十五萬元,某乙於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一百二十萬元,則原納土地增值稅五萬元可全部退還(一百二十萬減九十五萬等於二十五萬‧‧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如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地價九十八萬元,則土地增值稅可退還三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為九十八萬減九十五萬等於三萬)。(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