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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13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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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依本縣房屋稅徵收細則規定,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申報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申報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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