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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8-19

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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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