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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09-02-04

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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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
  2. 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
  3. 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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