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Menu

常見問答

113-11-01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率就住家用部分稅率修正為何?

點閱率:194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率有關住家用房屋按其房屋現值依下列修正後稅率課徵:
  1.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供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課徵1.2%,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供自住且房屋現值 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課徵1%。
  2.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持有4戶以內,每戶課徵1.5%;持有5至6戶者,每戶課徵2%;持有7戶以上者,每戶課徵2.4%。
  3.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未出售者,課徵2%-3.6%;超過2年則依持有年限,稅率區間從2%-4.8%。
  4. 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1戶者,課徵2.6%;2至4戶者,每戶課徵3.2%;5至6戶者,每戶課徵3.8%;7戶以上者,每戶課徵4.8%。
  5. 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者,計有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公同共有、包租代管租賃住宅、社會住宅等房屋,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採單一稅率課徵。
  6.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依財政部公告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定之,並於每月2月末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