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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13-08-14

住家用房屋,如空置,但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是否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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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房屋如空置,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設籍,亦非屬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至4.8%)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