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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13-08-14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分共有房屋,其自住房屋或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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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計算自住房屋或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全國總持有房屋戶數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以1戶計算。

(二)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單獨所有A屋,與配偶乙共有B屋,均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規定,爰以納稅義務人甲、乙及未成年子女家戶歸戶計算計有2戶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另倘甲與配偶乙僅共有B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且與未成年子女於全國並無其他房屋,則B屋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規定,稅率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