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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09-10-19

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後,應受何種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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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稽徵機關對於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移轉案件,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將核准文號註記於土地卡,並轉入農免案 件管制檔以為管制。 同時須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核准清冊送彰化縣政府農業處。
  2. 農業用地如有經檢舉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將有關資料函送彰化縣政府農業處。
  3. 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