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8-14
自住住家用房屋須辦竣戶籍登記,稽徵機關有無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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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房屋稅新制上路,原屬自住住家用房屋,請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 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住家用房屋,如納稅義務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住家用房屋,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分2階段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經輔導後,納稅義務人倘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無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由稽徵機關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