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8-14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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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其可參考財政部113年4月1日公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與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訂之。
(二)財政部公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係以各直轄市或縣(市)轄內當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首日(上一年7月1日),符合自住房屋要件且全國僅有1戶,將其自住應稅房屋現值由高至低排序,直轄市、新竹縣(市)取第1%戶、其他縣市取第0.3%戶(均取整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房屋,低於該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
(三)舉例說明:甲直轄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戶數計30,050戶,第1%戶為300.5,取整數為基準戶數(即第300戶=排除前300戶),第300戶應稅房屋現值為140萬元,假設低於該房屋現值140萬元之最大值為第301戶之138萬元,爰甲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38萬元,在該金額以下之甲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均可適用單一自住稅率1%,其他甲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其應稅房屋現值超過138萬元,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