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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須知

110-12-29

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

發佈單位:資訊科 點閱率:2845
一、適用稅目別:
  1. 5月份定期開徵的房屋稅。
  2. 11月份定期開徵的地價稅。
  3. 4月份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含10月份徵收的營業用車下期)
二、適用期間:繳納期間始日前5個日曆天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三日24時前。
三、金融機構:確認貼有轉帳繳稅之自動櫃員機方可轉帳繳稅。
四、操作步驟:
  1. 插入卡片﹝金融卡﹞
  2. 鍵入密碼
  3. 選擇「其他金融或服務」
  4. 選擇「轉帳繳稅款」
  5. 鍵入繳款類別後再按輸入
  6. 鍵入銷帳編號後再按輸入
  7. 鍵入繳款金額後再按輸入
  8. 鍵入繳款期限後再按輸入
  9. 審核螢幕之繳款類別、繳入單位號碼、繳款人統一編號、繳款金額無誤後再按確認,如資料輸入錯誤請按取消鍵,再重覆(五)至(八)程序。
  10. 螢幕依序顯示「交易進行中請稍後」、「帳戶餘額、可用餘額」、「請取出卡片」及交易完成請取出「明細表」。
註:操作步驟5至8內容詳見當期開徵繳款書。
五、注意事項:
  1. 當日即從銀行帳戶扣款而非繳款期限日再扣款。
  2. 郵政公司每日轉帳金額無上限;其餘金融機構以單筆不超過200萬元,每日總額不超過300萬元為限,如繳稅輸入資料欄空白者,係稅款金額超過轉帳金額容許上限,請至各代收稅款處直接繳納。
  3. 利用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稅之手續費由本局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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