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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須知

110-12-29

便利商店繳稅

發佈單位:資訊科 點閱率:3075

壹、持書面繳款書或行政執行處核發之執行案款傳繳通知書

一、適用稅目別:
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等印有條碼的地方稅繳款書及印有條碼的欠稅執行案傳繳通知書。
二、適用期間:
  1. 娛樂稅查(核)定開徵、娛樂稅申報自繳稅款、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 時前。
  2. 其餘稅款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後三日24時前。
三、繳納地點:
萊爾富、全家、統一超商(7-ELEVEN)、來來(OK)便利商店。
四、繳納方式:
以現金或超商認可之支付工具繳納,每筆金額以新臺幣3萬元為限。
五、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五、注意事項: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同時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或傳繳通知書交納稅義務人收執,地方稅稽徵機關不再寄發紙本繳納證明。
 

貳、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費單(小白單)繳納

一、適用稅目別:
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
二、適用期間:
開徵起日前5個日曆天至開徵迄日屆滿後三日內。
三、繳納方式:
  1. 以行動憑證(TAIWAN FidO)、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使用牌照稅可免憑證,只需輸入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登入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
  2. 當日(統一超商須於列印後1小時內)至櫃檯繳納完畢。
  3. 每筆稅額以3萬元為限。(單筆稅額超過3萬元者,無法利用超商補單機補單)
  4. 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5.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列印繳款證明(顧客聯)交納稅義務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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