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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須知

109-08-04

約定轉帳納稅

發佈單位:資訊科 點閱率:5301
一、適用稅目別: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二、申請地點:金融機構、郵政公司、本局及各分局。
三、申請人:
  1. 納稅義務人
  2. 轉帳代繳稅款存款人
  3. 代理人
四、申請方法:
  1. 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 1 式 2 份,及附上最近1期繳款書收據影本。
  2. 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寄回。
  3. 至本局網站線上申辦申請(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
五、開戶手續:
  1. 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委託代繳應納稅款。
  2. 上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政府指定之公庫或接受公庫委託代收各種稅款之公私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經我國許可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之分行郵政機構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設於各地郵局之儲金業務;存款帳戶係指金融機構之各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及郵政機構之劃撥儲金、存簿儲金帳戶。
  3. 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各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本局及分局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手續,另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寄回。
六、注意事項:
  1. 轉帳納稅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辦,未於2個月前申辦者,自次期起適用。
  2. 轉帳代繳稅款日期,以稅款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轉帳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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