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12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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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申報土地移轉時,應檢附所轄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證明書上需載明該土地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始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該類土地嗣後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將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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