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04
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為房屋起造人應報繳契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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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父母為了財產規劃會直接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為房屋起造人,在房屋興建完成後由子女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實際上為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仍應報繳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民眾誤認為將房屋起造人直接設定為子女,再由父母出資興建,不會涉及產權移轉及課徵契稅等問題,惟因實際興建房屋工程款均由父母支付,已屬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仍須申報贈與契稅,並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稅務局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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