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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5-17

輕鬆搞懂使用牌照稅與燃料費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52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2年度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開徵,常接到民眾電話表示未收到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要求補單。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對機動車輛課稅,屬於地方稅的一種,主管機關為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課徵標的為汽車及151C.C.以上的機車,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營業車分上下期,每年4月及10月份);燃料使用費則是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機關,於每年7月份繳納(營業車每年3、6、9、12月繳納),兩者負責徵收機關及繳納期限皆不同。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並可多利用稅務局網站查詢或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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