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26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戶籍登記可同時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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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簡政便民,民眾辦理戶籍異動時,該土地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同時透過戶政機關通報稅捐機關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戶政機關提供跨機關通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僅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遷入,則無法適用該通報服務措施,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持建物權狀或相關證明文件至稅務局填具申請書,亦可利用稅務局官網(https://www.changtax.gov.tw)線上申辦,經核准後當年度方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
舉例來說: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乙為設籍人,縱使乙為甲之配偶或直系親屬,遷戶籍時雖透過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乙非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仍須由甲另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若仍有疑問,可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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