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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5-04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26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由買賣雙方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共同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在申報時提出者,還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結束前再補申請,逾期就不能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作農業使用」及「移轉給自然人」這兩項條件。因此,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果符合作農業使用,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書,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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