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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4-04-09

車牌吊扣期間可免納牌照稅,惟該期間使用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4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執行裁處吊扣牌照,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妥繳回牌照接受吊扣處分,該吊扣期間免予徵收使用牌照稅,惟該期間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稅務局說明,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該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倘該車嗣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須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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