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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112-05-04

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採購電子契約應繳納印花稅

發佈單位:納稅服務科 點閱率:360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政府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廠商若收到稅務局印花稅專案檢查公文,如採購契約係以電子契約簽訂,免再列印該合約書紙本,只需提供合約書電子檔及已繳納印花稅證明供稅務局查核。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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