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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1. 房屋所有人
  2. 設有典權之典權人
  3. 共有房屋之共有人(備註: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4. 信託房屋之受託人
  5. 房屋之管理人(備註: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或承租人
  6.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起造人

課徵對象及範圍

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

開徵期間

開徵期間

  • 5月1日至5月31日

課徵期間

  • 前一年7月1日 至本年6月30日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

  • 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 (註: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現值- 免稅現值)
  • 房屋現值核定
    1.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2.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3.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 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 訂定標準。
  • 稅率
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類別稅率
自住、公益出租       1.2%
非自住 1.5%
非住家房屋稅稅率
類別稅率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3%
非住家非營業用(空置或供人民團體使用等) 2%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更新日期:1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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