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Menu

新頒(修正)法令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申請不課徵後再移轉時計課土地增值稅,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點閱率:623
標題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申請不課徵後再移轉時計課土地增值稅,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法律依據: 財政部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主旨: 財政部107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核釋:「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說明: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智能客服 Facebook 地方稅Line Youtube Instagram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