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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農民領取行政院農委會核發之農民生活補貼所書立領款收據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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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民領取行政院農委會核發之農民生活補貼所書立領款收據免印花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
日期文號: 財政部賦稅署109年8月20日臺稅消費字第10904628250號函送財政部109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900621380號函
主旨: 農民領取行政院農委會核發之農民生活補貼所書立領款收據免印花稅。
說明: 一、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等銀錢收據,應課徵印花稅:同法第6條第9款規定,領受賑金、
       恤金、養老金收據免納印花稅。
二、行政院農民委員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及「行政院農民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5條之1規定,訂定農民生活補貼作業規範協助受疫情影響農產業農民之紓困措施,尚符合印
       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賑金之意旨,請領該補貼所書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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