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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文件及申報移轉現值與原地價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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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文件及申報移轉現值與原地價之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 財政部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
主旨: 財政部107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核釋因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檢附之文件及其申報移轉現值與原地價之認定標準。
說明:
一、夫妻因旨揭原因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申報時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
       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
二、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及原地價認定如下:
       (一)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公告現值認定。
       (二)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內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認定。
       (三)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法院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核定。
       (四)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其規定。
三、同時廢止89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函及98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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