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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核釋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免徵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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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核釋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免徵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 財政部令
日期文號: 105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404049310號
主旨: 有關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房屋稅徵免之適用。>
說明: 一、民營公糧業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儲存公糧之倉庫(含筒倉),如係無償提供使用,申請按房屋稅條例 第15條
       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時, 應檢附主管機關發給之無償使用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辦。
二、廢止本部70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33049號函及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8年7月27日財稅三字第07277號函。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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