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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核釋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認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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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核釋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認定規定。
法律依據: 財政部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7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號令
主旨: 財政部106年7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600029170號令核釋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土地稅
法第39條之2第4項認定規定。
說明:
一、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
       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法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財政部98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函。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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