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認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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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核釋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認定規定。 |
法律依據: |
財政部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7年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5270號令 |
主旨: |
財政部106年7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600029170號令核釋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土地稅
法第39條之2第4項認定規定。 |
說明: |
一、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
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法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財政部98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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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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