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地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符合相關要件下,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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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以房地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符合相關要件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法律依據: |
財政部令 |
日期文號: |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函 |
主旨: |
以房地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符合相關要件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說明: |
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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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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