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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後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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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後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法律依據: 1.財政部
2.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
主旨: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後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者,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說明: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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