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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創新實驗申請人申請無人載具車輛試驗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之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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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創新實驗申請人申請無人載具車輛試驗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之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
法律依據: 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10.17台財稅字第10800636720號令
主旨: 創新實驗申請人申請無人載具車輛試驗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之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
說明: 創新實驗申請人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者,其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無人載具車輛「試驗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之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並自中華民國108年6月1日生效。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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