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Menu

新頒(修正)法令

印花稅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點閱率:966
標題 印花稅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法律依據: 財政部賦稅署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
主旨: 財政部106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12320號令印花稅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說明:
1.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
   花稅者,其依同法第9條後段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
   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2.廢止財政部80年6月6日台財稅第800204178號函。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智能客服 Facebook 地方稅Line Youtube Instagram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