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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長照服務機構,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改設法人」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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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長照服務機構,書立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改設法人」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8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02660號令
主旨: 長照服務機構無償移轉該長照服務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該無償移轉同意書,不課徵印花稅。
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期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該長照服務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不課徵印花稅。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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