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之領據,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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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醫療機構等領取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發給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之領據,免納印花稅。 |
法律依據: |
財政部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11年4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104527350號函 |
主旨: |
醫療機構等領取政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發給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之領據,免納印花稅。 |
說明: |
1、醫事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依前揭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執行防疫相關工作或績效顯著而收受補助、津貼及獎勵所
開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
2、醫療機構代領發給上述人員之補貼等係依衛福部相關申請作業規定造冊請領後轉發,於領款時所具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
6條第11款規定,核屬義務代發政府款項,免納印花稅。
3、執行防治工作人員等依前揭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致傷病或死亡等領取政府發給補償等所開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第6條
第9款規定,領受恤金收據免納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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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