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
法律依據: |
財政部令 |
日期文號: |
103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304579390號 |
主旨: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第三條 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
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
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