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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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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法律依據: 財政部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900539260號
主旨: 自益信託房屋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說明: 一、以自有房屋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並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
       同意終止信託,該房屋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屋與第三人,為其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
       託登記及買賣登記(下稱連件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契稅申報:
       (一)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申請書。
       (二)原信託契約書。
       (三)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二、連件登記契稅申報,稽徵機關預先核發之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 明書,以委託人為原所有權人,並記明「受託人OO
       O,適用於自益信託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案件」。
三、契稅由鄉、鎮、市、區公所代徵者,連件登記案件,契稅申報由代徵機關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由稽徵機關受理。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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