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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學校財團法人於學校籌設階段以法人名義簽訂之承攬契約興建校舍,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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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學校財團法人於學校籌設階段以法人名義簽訂之承攬契約興建校舍,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徵印花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賦稅署
日期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68120號函
主旨: 財政部106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68120號函,有關學校財團法人於學校籌設階段以法人名義簽訂之承攬契約興建校舍之印花稅徵免問題。
說明: 學校財團法人於學校籌設階段以法人名義簽訂之承攬契約興建校舍,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徵印花稅。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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