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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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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核釋宗教團體免徵房屋稅審查規定。
法律依據: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2.12.27台財稅字第10204214920號
主旨: 有關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房屋稅徵免之適用。
說明: 一、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
         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二、廢止本部95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504704920號函。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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