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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刪除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總分支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輛數限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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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刪除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總分支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輛數限額之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0.1.29台財稅字第11000501100號令
主旨: 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刪除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總分支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輛數限額之規定。
說明: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92年2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下稱92年令)第2點及105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下稱105年函)釋,系爭規定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
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以上開2函令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之核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財政部業依該解釋發布函令,修正92年令刪除第2點「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之規定,另停止該部105年函之適用,均自109年12月31日該解釋公布日生效。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經稽徵機關依該部92年令及105年函規定否准之申請案件,於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公布時,倘尚未確定者,准自原申請之日起免徵;已確定者,稽徵機關將輔導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經核符規定者,自申請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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