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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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
法律依據: |
財政部令 |
日期文號: |
104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404556670號 |
主旨: |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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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