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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修正)法令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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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

日期文號:

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主旨: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不受應納稅捐金額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註:
1.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2.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財政部各稅法令檢索系統』網站查詢。
3.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修正本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第1點,刪除「(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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